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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异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黄肇群与韩清琪析产继承纠纷行为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异49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黄肇群,女,1973年9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海霞,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韩清琪,女,1931年9月2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丰民初字第0866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韩清琪申请执行黄肇群析产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黄肇群向本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本院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黄肇群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黄肇群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黄肇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东奇代理审判员  贺宝刚代理审判员  李琳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 员代  航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