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原告吕春富与被告朝阳宏达企业集团建平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春富,朝阳宏达企业集团建平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1024号原告吕春富。委托代理人宫晋辉。被告朝阳宏达企业集团建平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在受理原告吕春富与被告朝阳宏达企业集团建平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以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国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齐云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