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民申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上海市虹口区名江七星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上海虹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上海市虹口区名江七星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上海虹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业主共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3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市虹口区名江七星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吴纪民,该业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袁作东,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虹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倪海春,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上海市虹口区名江七星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名江七星城小区业委会)因与被申请人上海虹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宸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名江七星城小区业委会申请再审称:系争房屋最初规划是物业管理用房,现记载为智能化设备间,并不改变系争房屋的用途。虹宸公司将监控设备放置在消防设备间是违规操作。根据相关规定,设备房属业主共有,而且小区配备智能化室是有强制性的,智能化室是配套设施用房,智能化设备间即为监控中心。名江七星城小区业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涉案的名江七星城小区物业管理用房已经配置,生效判决对此已作确认。关于系争的上海市东汉阳路XXX弄XXX号XXX层智能化室的权属争议,名江七星城小区业委会在关联案件中已经以该房为物业管理用房性质主张权利,但未获法院支持。现名江七星城小区业委会再次对该房主张权利,所持理由虽有不同,但指向的标的物一致。对于智能化设备用房标准并无明确强制性的规定,在系争房屋已经登记在虹宸公司名下,且名江七星城小区业委会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权属登记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其要求确认该房为业主共有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综上,名江七星城小区业委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市虹口区名江七星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唐 琴代理审判员 夏雷君代理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俊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