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11执1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孙某与济宁矿业集团煤矿机械厂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集团煤矿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1444号申请执行人孙某。被执行人某集团煤矿机械厂。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劳动关系解除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济劳人仲案字(2015)第1089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凌云审判员  周新宇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