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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3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泾县安泰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诉高子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泾县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子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3民初821号原告:泾县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高子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泾县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子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泾县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泾县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按25%收取12.5元,由原告泾县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卫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诗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