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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1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邵玉飞与刘超、万华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玉飞,刘超,万华玲,蒙城县诺信助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1551号原告:邵玉飞,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刘超,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万华玲,女,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住址同上。被告:蒙城县诺信助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蒙城县鸿业名居14#楼7号,机构代码:G1034162200039930C法定代表人:李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玉飞诉被告刘超、万华玲、蒙城县诺信助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玉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崇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