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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3001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刀某某诉卡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刀某某,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全文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3001民初76号原告刀某某,男,现住合作市。被告卡某某,女,现住合作市。原告刀某某诉被告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0日起诉来我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建议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刀某某、被告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3月经人介绍,按照当地民俗举办了婚礼,但未领取结婚证。2013年11月1日生育一女孩,名叫仁欠卓玛,2014年2月孩子刚满月,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回了娘家,2014年8月16日被告从娘家出走,与佐盖多玛乡新寺行政村第二自然村村民��吉特同居。2014年8月19日原、被告双方家长找到被告,被告回到娘家后于2015年1月13日再次出走,与刀吉特同居至今。我的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原告要求抚养孩子仁欠卓玛,由被告支付15年抚养费,每年2400元,共计36000元;3、被告支付逃婚所造成的损失5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同意离婚,同意婚生女仁欠卓玛由原告抚养,但是我没有能力给付抚养费。由于我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主张的5万元我不给付。原告应当返还我的物品:氆氇藏衣一件、羊皮袄一件、奶钩(藏饰品)一件、羊皮帽子一顶、靴子一双。经审理查明,原告刀某某与被告卡某某于2012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按照当地民俗举办了婚礼,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2013年11月1日生育一女孩仁欠卓玛。婚���双方由于感情不和,被告卡毛先回娘家居住,经亲友劝和,被告卡某某回到原告刀某某家中共同生活,原、被告于2014年1月5日补办了结婚证,之后被告卡某某再次离家出走,与佐盖多玛乡新寺行政村第二自然村村民刀吉特同居至今,导致原、被告感情破裂,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抚养孩子。现对双方当事人涉及本案争议焦点的证据分析如下:1、原告刀某某提交的证据:(1)结婚证两本、户口簿复印件3页。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及育有一女仁欠卓玛。被告卡某某无异议。本院认为,此组证据能证明双方婚姻关系,并于2013年11月1日生育一女孩仁欠卓玛的事实,应予以认定。(2)合作市佐盖曼玛乡人民政府、佐盖曼玛乡美武村委会证明各一份。证明被告卡某某与佐盖多玛乡新寺行政村第二自然村村民刀吉特同居的事实。被告卡某某无异议。本院认为,此组证据能证明被告卡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佐盖多玛乡新寺行政村第二自然村村民刀吉特同居的事实,应予以认定。2、被告卡毛先未提交证据。本院认为,1、原、被告婚后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被告卡某某离家出走并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刀某某要求离婚,被告卡某某也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2、婚生女仁欠卓玛,现年3岁,原告刀吉仁欠要求抚养,被告卡某某也同意由原告刀某某抚养,但不支付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之规定,被告卡某某应支付抚养费,因被告卡某某系牧民,无固定收入,依据2015年甘肃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736元/年计算,被告卡某某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143元,至孩子十八周岁止,143元12月15年=25740元。3、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5万元损失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四十六条之规定,被告卡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但因原告刀某某未提供相关证据,应负举证不能的责任,其请求不予支持。据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一款(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准予原告刀某某与被告卡某某���婚;2、孩子仁欠卓玛,现年3岁,由原告刀某某抚养,被告卡某某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143元,至孩子十八周岁止,共计25740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待孩子十八周岁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被告卡某某有探视孩子的权利;3、原告刀某某退还被告卡某某氆氇藏衣一件、羊皮袄一件、奶钩(藏饰品)一件、羊皮帽子一顶、靴子一双;4、驳回原告刀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卡毛先承担。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华尔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