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2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傅峰军与傅景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峰军,傅景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346号原告傅峰军。被告傅景森(又名付景森)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峰军诉被告傅景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傅峰军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峰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傅峰军承担。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云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