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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3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王耳前与深圳市顶宇科技有限公司电子厂、深圳市顶宇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普通执行(财产申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耳前,深圳市顶宇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顶宇科技有限公司电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3896号申请执行人王耳前,男,汉族,住址重庆市大足县三驱镇铁桥村6组,身份证号码510230196602253037。被执行人深圳市顶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外环路石龙科研园5、6楼。法定代表人王长卿。被执行人深圳市顶宇科技有限公司电子厂,住所深圳市宝安区龙华大浪街道浪口社区浪口路河坑工业园B区七栋3、4层。负责人万振伟。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字第3554-35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深圳市顶宇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顶宇科技有限公司电子厂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龙华人民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强(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