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2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济南伟业鸿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代纪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伟业鸿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代纪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30号申请人济南伟业鸿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国秀杰,总经理。被执行人代纪红,男,198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申请人济南伟业鸿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代纪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2015)莘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6年1月4日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调查,被执行人代纪红长期在外打工,不在莘县妹冢镇张王庄村居住。在银行无存款,在工商及房管部门无登记。已告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执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云山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书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