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4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陈桂霞、苗犀子等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霞,苗犀子,苗钦全,刘惠芬,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4251号原告陈桂霞。原告苗犀子。法定代理人陈桂霞。原告苗钦全。原告刘惠芬。以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石成佐。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霞、苗犀子、苗钦全、刘惠芬与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桂霞等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京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苗振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