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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刑更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李尊当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276号罪犯李尊当,无业。罪犯李尊当于2006年2月23日因犯非法���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07年4月29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与原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0年7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7月31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以(2013)云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自2012年8月23日起至2019年2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尊当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数据线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应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李尊当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尊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尊当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已缴纳部分罚金,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尊当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