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王海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533号罪犯王海东,男,1989年11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巩义市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6日作出(2009)登刑初字第71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海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09年6月17日起至2019年6月1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12月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对王海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12月16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王海东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5、6月间,王海东伙同多人预谋后,先后三次在登封市、新密市、巩义市采用暴力殴打的手段,抢劫黄某等4人手机、现金等财物,并致二人轻微伤。经鉴定,抢劫财物共价值4900余元。该犯于2012年11月9日缴纳罚金5000元。罪犯王海东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4月、2013年9月、2014年2月、2015年6月、2015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记功。2013年12月、2014年12月分别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海东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海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10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