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民终3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叶健与苏州建兴置业有限公司、姚长琪等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建兴置业有限公司,姚长琪,叶健,李艳萍,苏州盛奇置地有限公司,苏州盛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35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建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劳动路28号203室。法定代表人姚长琪,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姚长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健。原审被告李艳萍。原审被告苏州盛奇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富中街2号。法定代表人姚长琪。原审被告苏州盛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跨塘分区镇南路8号。法定代表人姚长琪。上诉人苏州建兴置业有限公司、姚长琪因与被上诉人叶健、原审被告李艳萍、苏州盛奇置地有限公司、苏州盛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5)园海民初字第02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经催交,上诉人苏州建兴置业有限公司、姚长琪均未能按期足额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苏州建兴置业有限公司、姚长琪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立代理审判员 俞 渊代理审判员 沈莉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