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4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雷改变申请执行西安市阎良区双超面粉厂、王战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改变,西安市阎良区双超面粉厂,王战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4执46号申请执行人雷改变,男。委托代理人雷文晖,男。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双超面粉厂。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苏赵村任东组。负责人苏玲,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王战娃,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战娃,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雷改变与西安市阎良区双超面粉厂、王战娃民间借贷纠纷(2015)阎民初字第0119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于2016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双超面粉厂、王战娃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雷改变支付案款50000元,利息5000元,案件受理费587.5元,承担执行费734元,合计56321.5元。因西安市阎良区双超面粉厂名下所有财产于2016年2月1日本院另案查封,待拍卖后统一分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陕0114执4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雷改变受偿0元,未受偿55587.5元;三、待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双超面粉厂财产经拍卖变现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并参与拍卖款项的分配。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白凌河执 行 员 张 艳人民陪审员 陈六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博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