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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7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单位上海权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沈威伍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权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沈威伍,顾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7刑初38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上海权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金山工业区。诉讼代表人肖峰。被告人沈威伍,男,1974年10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被告人顾海华,男,1979年3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暂住本市闸北区。辩护人王星宝,上海陈海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6)332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权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沈威伍、顾海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上海权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肖峰、被告人沈威伍、被告人顾海华及其辩护人王星宝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权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系国内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3月至7月间,被告单位上海权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骗取国家税款,在明知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被告人沈威伍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虚开了16份上海久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9份上海浦音贸易有限公司、5份上海琛渤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至上海权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税款人民币488664.66元。被告人沈威伍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公司负责人被告人顾海华,顾海华明知上述发票系虚开,仍将上述发票向税务机关全部申报抵扣。2015年12月10日,被告人沈威伍、顾海华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上海权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肖峰、被告人沈威伍、顾海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某、林某某的证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抵扣联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扣证明、纳税情况自查报告表、税收完税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户籍资料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权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488664.66元,情节特别严重,该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沈威伍系被告单位上海权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顾海华系被告单位上海权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被告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均直接负责,依法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权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沈威伍、顾海华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沈威伍、顾海华接公安人员通知后,能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亦可视为被告单位上海权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自首,依法均可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单位上海权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退缴了全部税款,依法可对被告单位上海权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沈威伍、顾海华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沈威伍、顾海华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予以考验。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顾海华单处罚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当庭提出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上海权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沈威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顾海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沈威伍、顾海华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谭佳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俞惠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