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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6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庆全与宋来朝、朱章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全,宋来朝,朱章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262号原告:张庆全,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宋来朝,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朱章芹,女,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西段。负责人李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生乐,1990年10与17日出生,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全诉被告宋来朝、朱章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庆全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宋来朝、朱章芹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庆全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来朝、朱章芹的起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全撤回对被告宋来朝、朱章芹的起诉。审 判 长  路 坦代理审判员  李付强人民陪审员  沈庆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军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