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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终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伟盛塑料五金厂与佛山市顺德区爱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爱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伟盛塑料五金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民终第13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爱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区振明。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伟盛塑料五金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组织机构代码××。投资人冼伟佳。委托代理人陈莉君,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爱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伟盛塑料五金厂(以下简称伟盛五金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滘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爱华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伟盛五金厂支付货款606517.0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所欠货款为本金,按年利率24%从2014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伟盛五金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820.57元、财产保全费3615.11元,合计9435.68元,由伟盛五金厂承担55.68元,爱华公司承担9380元。上诉人爱华公司不服原审法院的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伟盛五金厂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竟然将2014年6月26日由爱华公司支付给其的款项28540元不予在货款中扣减。请求二审法院:1.判令确认爱华公司已于2014年6月26日已支付了货款28540元,该款项应当在本案中扣减;2.判令本案二审诉讼费由爱华公司负担。被上诉人伟盛五金厂辩称:爱华公司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爱华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上诉人爱华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编号为27697881,金额为28540元的中国农业银行支票存根一份,拟证明其于2014年6月26日支付28540元予伟盛五金厂。被上诉人伟盛五金厂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伟盛五金厂是一家规模很小的厂家,一般由伟盛五金厂的投资人冼伟佳或其妻子收款,而该支票存根上的收款人姓区,其不是伟盛五金厂的员工,伟盛五金厂也没有收到该笔款项。被上诉人伟盛五金厂在二审期间没有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对爱华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认证如下:爱华公司没有提供证据原件核对,且该支票存根不能反映收款人为伟盛五金厂或经其委托收款的人员,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经审理,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爱华公司上诉主张其于2014年6月26日向伟盛五金厂支付了货款28540元,该款应在其尚欠伟盛五金厂的货款中扣减。爱华公司对其主张提供了支票存根复印件予以证明。经审查,爱华公司提供的支票存根的收款人不是伟盛五金厂,爱华公司亦无提供其他证据佐证该支票所涉款项是向伟盛五金厂支付的事实,即爱华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付款28540元予伟盛五金厂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爱华公司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要求在案涉货款中扣减28540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证据,认定爱华公司应向伟盛五金厂支付货款606517.08元及利息,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爱华公司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13.5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爱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卢 海代理审判员  刘全志代理审判员  李 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斯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