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民终1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沈某与施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施某,沈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11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施某。委托代理人彭福华,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夫志,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委托代理人丁奕,江苏正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施某与被上诉人沈某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民初字第01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施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施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施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584元,减半收取为12292元,由上诉人施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 伟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王小丰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乐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