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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前执字第2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刘建国申请执行刘存亮、陈国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国,刘存亮,陈国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2004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国,男,56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刘存亮,男,59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陈国光,男,62岁,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执行刘建国申请执行刘存亮、陈国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乌前民初字第1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立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