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3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3民初1016号原告刘某甲,女,1987年6月2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武秀芬,南乐县148法律服务所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乙,男,1992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赵俊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亚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