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执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龙端云申请执行绵阳汇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端云,绵阳汇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809号申请执行人龙端云,男,汉族,生于1963年,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绵阳汇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冯英。案由劳动争议本院受理龙端云申请执行绵涪区劳人仲案[2015]181号仲裁裁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汇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汇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政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