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执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王伟光、傅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王伟光,傅琴,吴一兵,罗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第994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住所地:衢州市。法定代表人:徐建军,行长。被执行人:王伟光。被执行人:傅琴。被执行人:吴一兵。被执行人:罗秀芳。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王伟光、傅琴、吴一兵、罗秀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衢柯商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4月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亦签字确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受偿金额3094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802执第9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春生审 判 员 吴雯雯代理审判员 郭俊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海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