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翁法执字第2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周广华与巴特尔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广华,巴特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2669号申请执行人周广华,男,57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巴特尔,男,53岁,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翁民初字第4059号民事调解书及(2015)翁民初字第4059号民事裁定书(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巴特尔格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622976xxx中的存款yy元予以扣留并划拨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账户0605zzz。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那日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 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