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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81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卜辉腾、文欢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卜辉腾,文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281执304号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醴陵市青山街3号。法定代表人邓少仁,局长。被执行人卜辉腾,男,汉族,醴陵市人,住醴陵市。被执行人文欢,女,汉族,醴陵市人,住醴陵市。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醴陵市征决(2015)X315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要求二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56826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该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强制被执行人履行该决定。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醴陵市征决(2015)X315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限被执行人卜辉腾、文欢于2015年5月3日前向本院缴纳社会抚养费56826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费752元,由被执行人卜辉腾、文欢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帅罕文审判员  凌海军审判员  朱建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