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82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胡某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刑初62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农民。因涉嫌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3月3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宋力群,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6)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谢汶婷、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宋力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中旬至同年3月3日期间,被告人胡某在慈溪市横河镇石堰街某手机通讯店内,将事先从他人处获得并存储在其电脑上的淫秽视频文件,以10元100个左右的价格通过电脑复制到顾客存储工具的方式予以贩卖。2016年3月3日,石某、黄某分别以人民币1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胡某处下载疑似淫秽视频文件124个、78个。同日12时许,被告人胡某在上述地点被慈溪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后民警对现场进行检查,当场查获作案用笔记本电脑1台,内存有疑似淫秽视频文件124个。经鉴定,上述疑似淫秽视频文件中有110个视频文件属于淫秽物品。被告人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石某、黄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涉案相关照片、鉴定报告书及清单、抓获经过及被告人胡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牟利为目的,复制、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宋力群请求对被告人胡某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胡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供犯罪所用的笔记本电脑一台等物,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胡某供犯罪所用的笔记本电脑一台等物(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魏  燕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施燕君(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百六十七条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