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4民初1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高邮市临泽镇小葛村村民委员会与倪学海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1925号原告高邮市临泽镇小葛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高邮市临泽镇小葛村村部。法定代表人仲文高,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薛冰,高邮市临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倪学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邮市临泽镇小葛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倪学海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邮市临泽镇小葛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邮市临泽镇小葛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732元,由原告高邮市临泽镇小葛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薛东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李方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