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4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文模与张兵民间借贷纠纷冻结存款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模,张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4执86号申请执行人刘文模,男,汉族,生于1965年7月13日。被执行人张兵,男,汉族,生于1972年1月18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大竹民初字第15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张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兵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人轿车款30000元、借款40000元及判决书确定的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兵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存款46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 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九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