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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徐法刑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某甲、劳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劳某,杨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徐法刑初字第41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仕羽,男,于广东省徐闻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广东省徐闻县。因本案于2015年7月19日被羁押,同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闻县看守所。被告人劳某,男,于广东省徐闻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东省徐闻县。因本案于2015年7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闻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甲,男,于广东省徐闻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徐闻县。因本案于2015年7月19日被羁押,次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闻县看守所。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检诉刑诉(2015)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劳某犯盗窃罪,被告人杨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于2016年2月24日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并于同年3月23日恢复审理。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劳某、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盗窃事实1、2014年8月9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伙同“黑”(身份不明)窜到徐××县曲界镇曲界卫生院盗得被害人李某能的一辆银色女装五羊摩托车,被害人李某能称该车值款3800元。2、2014年10月28日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被告人劳某、“黑”窜到徐××县曲界镇曲界卫生院盗得被害人陈某的一辆红色女装摩托车,被害人陈某称该车值款2500元。3、2014年11月5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伙同“黑”窜到徐××县曲界镇曲界卫生院盗得被害人何某的一辆黑色女装五羊摩托车,被害人何某称该车值款4500元。4、2015年5月21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被告人劳某、“黑”窜到徐××县曲界镇景华小区盗得被害人游某、宁某、蒙某乙的三辆五羊女装摩托车,被盗的三辆摩托车分别值款2500元、3000元、2200元。5、2015年7月5日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被告人劳某窜到徐××县曲界镇海鸥农场宿舍楼盗得被害人戴某甲的一辆银色女装摩托车,被害人戴某甲称该车值款3000元。6、2015年7月14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被告人劳某窜到徐××县曲界镇星空网吧楼梯口盗得被害人郑某的一辆红色五羊本田125C摩托车。经鉴定,该车值款人民币2200元。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事实2012年3月至2015年7月16日期间,被告人杨某甲明知是被告人王某甲等人盗得的摩托车,而在徐××县龙塘镇××先后四次分别以2000元、2600元、2000元和1000元的价格收购赃车。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本案的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劳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所购买车辆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甲、劳某、杨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盗窃事实1、2014年8月9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窜到徐××县曲界镇曲界卫生院住院综合大楼一楼楼梯口处盗走被害人李某能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女装五羊本田牌摩托车。案发后,该车尚未追回。2、2014年10月28日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被告人劳某等人窜到徐××县曲界镇曲界卫生院住院综合大楼一楼楼梯口处盗走被害人陈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珠江牌女装摩托车。案发后,该车尚未追回。3、2014年11月5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窜到徐××县曲界镇曲界卫生院住院综合大楼一楼大门处盗走被害人何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女装本田牌摩托车。案发后,该车尚未追回。4、2015年5月21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被告人劳某等人窜到徐闻县曲界镇景华小区C栋一楼楼梯口处盗走被害人游小菊、宁某、蒙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三辆女装五羊本田牌摩托车,之后以3600元的价格出卖给他人。案发后,涉案三辆女装五羊本田牌摩托车尚未追回。5、2015年7月5日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被告人劳某窜到徐××县曲界镇海鸥农场场部36栋楼西侧楼梯口处盗走被害人戴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银色女装五羊本田牌摩托车,之后由被告人劳某以1800元的价格出卖给他人。案发后,该车尚未追回。6、2015年7月14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被告人劳某窜到徐闻县曲界镇建安路金菠楼星空网吧一楼处盗走被害人郑益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五羊本田牌摩托车,之后由被告人王某甲以2000元的价格出卖给被告人杨某甲。案发后,该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郑某。经物价鉴定,该车值款人民币2200元。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事实2012年至2015年7月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在明知涉案机动车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的情况下而向被告人王某甲收购了2辆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及1辆本田牌二轮摩托车,其中的1辆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系被告人王某甲、劳某于2015年7月14日的盗窃所得。2015年7月19日,公安民警在徐××县龙塘镇杨宅村将被告人杨某甲抓获,并在其家宅内查获涉案的三辆摩托车。经物价鉴定,涉案的2辆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分别值款人民币1200元及2200元,涉案的1辆本田牌二轮摩托车值款人民币2870元。另查明,扣押在案的黑色大阳牌摩托车1辆、液压钳1把、撬棍1支、螺丝笔2支、内角扳手2支、六角匙1支等物品系被告人王某甲、劳某用于实施盗窃的作案工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劳某、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王某甲、劳某、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游某、李某能、陈某、何某、蒙某乙、宁某、戴某乙、郑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调取证据清单、通话详单,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徐闻县公安局曲界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被告人王某甲、劳某、杨某甲的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劳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共同盗窃他人财物,值款数额较大,其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涉案机动车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劳某犯盗窃罪,被告人杨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劳某、杨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无异议。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甲、劳某所起的作用相当,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甲、劳某、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甲、劳某、杨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仟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9日起至2016年11月1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劳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仟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9日起至2016年10月1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杨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9日起至2016年5月1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扣押在案的盗窃作案工具黑色大阳牌摩托车1辆、液压钳1把、撬棍1支、螺丝笔2支、内角扳手2支、六角匙1支等,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成代理审判员  王和琦人民陪审员  林文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彭威源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四条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二)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三)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四)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五)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六)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条行为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属于上述条款所称“明知”:(一)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二)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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