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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2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2016湘0922民初362号徐某某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2民初362号原告徐某某,女,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团山村红云村民组**号。被告周某某,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桃江县牛田镇三塘湾村坟山园村民组。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要求撤回对原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欧广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