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西至泊村村民委员会与莱阳市威林机械厂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西至泊村村民委员会,莱阳市威林机械厂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1349号原告: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西至泊村村民委员会地址:莱阳市西至泊村村委驻地。法定代表人:迟晓飞,系该村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姜祖伟,山东今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莱阳市威林机械厂地址:莱阳市西关联中5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徐维林,系该厂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西至泊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莱阳市威林机械厂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莱阳市威林机械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西至泊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莱阳市威林机械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曲芸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