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民初1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邓明清与江苏天坤集团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明清,江苏天坤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1979号原告邓明清。委托代理人邓新清。被告江苏天坤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142505805R,住所地丹阳市中山路7-2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明清与被告江苏天坤集团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权、日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明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邓明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