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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民初1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邓明清与江苏天坤集团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明清,江苏天坤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1979号原告邓明清。委托代理人邓新清。被告江苏天坤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142505805R,住所地丹阳市中山路7-2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明清与被告江苏天坤集团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权、日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明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邓明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