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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民终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任华新与阮景文、张林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阮景文,任华新,张林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民终2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阮景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华新。委托代理人钟龙,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林华。上诉人阮景文因与被上诉人任华新、张林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民康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阮景文以本案纠纷已经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阮景文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阮景文撤回上诉。本案二审诉讼费1766元,减半收取883元,由上诉人阮景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鹏审 判 员  余立根代理审判员  乔宝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邓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