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7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福建省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洪华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洪华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7民初655号原告福建省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凤岗街道西山路步行街37-38幢401室,组织机构代码07741920-5。法定代表人朱世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平,男,汉族,1961年4月28日出生。被告洪华淦,男,汉族,1970年2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洪华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以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原告福建省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省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陶瑞娟人民陪审员 邱惠珍人民陪审员 卢榕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