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执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余梅英与吴克耀、黄艳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梅英,吴克耀,黄艳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1291号申请执行人余梅英,女,汉族。被执行人吴克耀,男,汉族。被执行人黄艳联(曾用名:黄春华),女,汉族。余梅英与吴克耀、黄艳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鱼民初(一)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余梅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克耀、黄艳联暂不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余梅英申请执行吴克耀、黄艳联关于(2015)鱼执字第1291号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吴克耀、黄艳联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再另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盛美审判员 黄 宇审判员 严敬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