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民申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辽阳市能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来晓波等与辽阳市能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来晓波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辽阳市能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来晓波,贾婕,郑会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C}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申字第11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辽阳市能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中华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牛德顺,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来晓波,辽阳市翰林府大市场个体业主。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贾婕,系来晓波之妻。一审第三人:郑会玉,辽阳市动迁办公室科员。再审申请人辽阳市能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阳能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来晓波、贾婕、一审第三人郑会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宁高院)作出的(2007)辽民二终字第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辽阳能建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贾婕、来晓波的诉讼请求,返还重复还款4,005,500元,并承担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由来晓波、贾婕承担。其主要理由为:(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来晓波、贾婕涉嫌高利转贷罪,经辽阳能建公司多年举报,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分局于2014年3月6日破案,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此案。按照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审查期间,本案应停止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来晓波、贾婕授权委托郑会玉签收执行款项及法律文书,郑会玉实际参与了申请查封、评估、拍卖辽阳能建公司房产的全过程,且贾婕、来晓波与郑会玉还协议约定执行回的房产归郑会玉所有,贾婕、来晓波无处分权,因贾婕、来晓波的借款已由郑会玉还清。(二)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两份《借款协议书》,但是《借款协议书》中贾杰签字及2,154,376元中郑会玉代贾杰收款的签字都是郑会玉本人所签。判决书中的贾婕与郑会玉代笔所签字的贾杰不是同一人,而是郑会玉伪造的证据,让贾婕冒充同名顶替要钱,所以辽阳能建公司的房产被顶名执行后又归郑会玉所有。来晓波、贾婕未作答辩。郑会玉陈述称:(一)辽阳能建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德顺恳求我为其筹集资金。因出借人和牛德顺不认识,故要求我做担保。辽阳能建公司分15笔支付给我2,154,376元,我分别偿还了三笔借款本金120万元和利息。(二)郑雅心的所作所为是其个人行为,其后果应由其个人承担。牛德顺所提供的证据已被公安机关和法院证实不能成立。(三)本案二审判决系2007年作出并已生效,本案已超出再审审查期限,不应予以再审。(四)如启动本案再审程序,要求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辽审二民再字第24号民事判决一并再审,并对辽阳能建公司的账目进行司法审计。本院认为:(一)辽阳能建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首先,本案原终审判决作出时间是2007年7月31日,执行终结时间是2012年4月16日;公安机关受理牛德顺以来晓波、贾婕涉嫌高利转贷的报案及立案时间是2014年2至3月。即公安机关调查来晓波、贾婕涉嫌高利转贷系本案原终审判决生效并执行完毕一年多以后方始启动,故原审法院不可能因此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或执行。其次,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的(2014)辽阳白刑初字第00331号刑事判决,宣告来晓波、贾婕无罪,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辽阳能建公司提供的公安机关《受案回执》《立案告知书》《破案告知书》,不能推翻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即不能证明来晓波、贾婕构成犯罪并在本案中非法获利。第三,执行过程中来晓波、贾婕委托郑会玉作为代理人,不能据此推定郑会玉即为实际借款人。第四,辽阳能建公司提供的落款日期为2012年10月7日的《协议书》以及案外人郑雅心与他人签订的售房协议,已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系郑雅心伪造,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二)辽阳能建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借款协议书》中贾婕签名系伪造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贾婕持有双方形成借款合意的凭证即《借款协议书》原件,辽阳能建公司亦认可收到协议约定的出借款项,双方之间既有借款的合意,又有贾婕将出借款项实际交付给辽阳能建公司的事实,故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虽《借款协议书》中乙方签字为“贾杰”,但该协议所指向的即为贾婕与辽阳能建公司之间的借款事实,且自该协议签订至今亦无其他人据此向辽阳能建公司主张权利。综上,辽阳能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辽阳市能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苏 戈审 判 员  董 华审 判 员  郭修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宋汝庆书 记 员  纪微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