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5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娄留宽、娄季成等与娄季占、柴永旭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留宽,娄季成,杨文召,娄万立,周波,娄安富,娄光辉,娄学堂,张金山,赵江伟,娄季占,柴永旭,河南意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如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5民初260号原告娄留宽原告娄季成原告杨文召原告娄万立原告周波原告娄安富原告娄光辉原告娄学堂原告张金山原告赵江伟以上原告委托代理人包健,被告娄季占被告柴永旭被告河南意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中牟县新城区蓝爵世家小区1号楼一层10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李彦超。被告郑州如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惠济区石桥村村委三楼。法定代表人郝献武。本院在审理原告娄留宽等10人与被告娄季占、柴永旭、河南意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如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娄留宽等10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留宽、娄季成、杨文召、娄万立、周波、娄安富、娄光辉、娄学堂、张金山、赵江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娄留宽、娄季成、杨文召、娄万立、周波、娄安富、娄光辉、娄学堂、张金山、赵江伟负担。审 判 长 叶维娜审 判 员 娄彦峰人民陪审员 刘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育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