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28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广州志鸿物流有限公司与濉溪县美泰运输有限公司、李天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志鸿物流有限公司,濉溪县美泰运输有限公司,李天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8执15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志鸿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大源北路30号涉外大厦六楼。组织机构代码75347595-9。法定代表人刘利民,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其兵,197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滨海县,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濉溪县美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淮海南路北幢1号。法定代表人王艳芳,经理。被执行人李天跃,男,1986年6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7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4月25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濉溪县美泰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天跃在宜昌远东明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预付车辆维修费18000元,并在诉讼过程中已依法保全该笔维修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濉溪县美泰运输有限公司、李天跃在宜昌远东明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预付的车辆维修费1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民审判员 刘志群审判员 田礼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芳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