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刑更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周兴炜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947号罪犯周兴炜,男,1991年10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3月18日作出(2010)三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兴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9年7月7日起至2019年7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4月28日入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2)三刑执字第231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兴炜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三刑执字第45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兴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6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考核累计10.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兴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兴炜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7日起至2016年5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淑 萍审 判 员 张 丽 伟代理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美珍(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