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6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李增建与淄博盛世建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增建,淄博盛世建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225号申请执行人:李增建。被执行人:淄博盛世建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立本,经理。我院(2015)周商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盛世建安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增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淄博盛世建安有限公司将判决书确定的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已按规定缴纳,查封财产已依法解封。申请执行人李增建的申请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商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春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岐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