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场商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潘正广与楼小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正广,楼小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场商初字第925号原告:潘正广。被告:楼小小(曾用名:楼箫)。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正广诉被告楼小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正广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正广申请撤回对被告楼小小的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正广撤回对被告楼小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正广负担。审 判 长 金增儿代理审判员 史燕芬人民陪审员 何樟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卢震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