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福建龙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东方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龙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东方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769号原告福建龙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陈立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毅,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洋熠,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东方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法定代表人闵庆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健,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伍敏智,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福建龙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东方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建��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已在本院(2015)永民初字第2771号民事调解书中解决,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龙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430元,减半收取287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良武人民陪审员 陈有澎人民陪审员 刘昌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肖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