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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突民初字第1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张会云与兴安盟包商银行突泉支行、谢永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云,兴安盟包商银行突泉支行,谢永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突民初字第1506号原告张会云,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乌兰浩特市。被告兴安盟包商银行突泉支行。法定代表人唐春华,经理。被告谢永军,男,50岁,汉族,个体,现住突泉县突泉镇内。本院受理原告张会云诉被告兴安盟包商银行突泉支行、谢永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会云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会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会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3.00元,减半收取786.50元,由原告张会云负担。审判长 弓 利审判员 杨文山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继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