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6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文朋与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朋,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6民初335号原告王文朋,男,汉族,1950年2月2日出生,珙县人,住四川省珙县。被告林平,男,汉族,1973年9月26日出生,珙县人,住四川省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朋与被告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朋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朋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0元,由原告王文朋承担。审判员 宋茂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