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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民终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马海珍与马炳荣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海珍,马炳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民终6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海珍,住巩留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炳荣,住巩留县。上诉人马海珍因与被上诉人马炳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巩留县人民法院(2015)巩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马海珍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马海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马海珍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马海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判长张志坚审判员王琳审判员王英奇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孙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