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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执字第13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闫进才申请被执行人阿木尔巴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进才,阿木尔巴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1343-2号申请执行人闫进才,男,汉族。被执行人阿木尔巴图,男,蒙古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托法民初字第2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6日冻结被执行人阿木尔巴图在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622976058050035xxxx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阿木尔巴图在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622976058050035xxxx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志 田审判员 召日 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扎拉嘎木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