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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7民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林水桂与林艳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水桂,林燕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7民初1123号原告林水桂,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委托代理人刘汉斌,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燕丽,女,198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代理人王振华,福建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水桂与被告林艳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水桂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林水桂以通过其他方式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水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林水桂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艳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爱珠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