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海朝、唐连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朝,唐连启,穆艳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207号申请执行人刘海朝,男,195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唐连启,男,195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河间市。被执行人穆艳伏,女,1960年6月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河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海朝与被执行人唐连启、穆艳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唐连启、穆艳伏已履行欠款9000元,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间市人民法院(2015)河民初字第23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巩向红审判员 尚志勇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志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