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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海朝、唐连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朝,唐连启,穆艳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207号申请执行人刘海朝,男,195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唐连启,男,195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河间市。被执行人穆艳伏,女,1960年6月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河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海朝与被执行人唐连启、穆艳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唐连启、穆艳伏已履行欠款9000元,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间市人民法院(2015)河民初字第23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巩向红审判员  尚志勇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志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