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4执1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施广兴与许仁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广兴,许仁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103-2号申请执行人:施广兴,男,1971年4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许仁礼,男,1942年2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全椒县人民法院(2015)全民一初字第017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许仁礼配偶陈玉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明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殿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