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23民初15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恒、孙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恒,孙影,江心良,江振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1526号之一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文州路630号,组织机构代码:15230264-9法定代表人:王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光,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恒,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被告:孙影,女,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被告:江心良,男,195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被告:江振芳,女,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恒、孙影、江心良、江振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47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段莉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梦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